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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签约后已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吗

作者:彭青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21 11:13 浏览量:685

加盟合同签约后已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吗

案情介绍:

被告系成立于20154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不含餐饮服务)。

原告寻找餐饮加盟项目,在网上搜索到被告页面,被通知到被告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签订合同,双方于2019319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费为60000元,被告授权原告使用某队长餐饮店品牌,并提供餐饮指导培训服务,内容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指导。原告依约支付了60000元加盟费。签订合同后,原告发现被告被告不拥有某队长商标权,同时缺乏很多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资质,隐瞒了很多重大事项,存在诸多夸大虚假宣传。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款项,被告一直不愿退还款项,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60000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服务合同书》约定的6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原告于327日即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沟通未果后原告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原告系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原告据此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原告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涉案协议约定的6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便贸然签约,未尽到其作为商业经营主体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此外,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专业培训。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及涉案协议的履行情况,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50000元。

律师提醒

1. 特许经营合同需依法约定冷静期,未约定冷静期条款的,被特许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

2. 特许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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