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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家出走多年,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作者:彭青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27 14:36 浏览量:840

一方离家出走多年,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案情介绍:

19987月,王某和田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02924日,双方生育长子王某越(系高中学生);20031229日,双方生育次女王某田(在外务工,已独立生活)。201828日,双方自愿到武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88月,田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81011日,王某起诉与田某离婚,后被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191126日,王某再次起诉与田某离婚,后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被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嗣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现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长子王某越、婚生女王某田王某抚养,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王某和田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王某主张婚生长子王某越、婚生次女王某田王某生活,田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是否合理。

对于王某和田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本案王某和田某从相识恋爱到结婚生长子,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20188月以来,田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和田某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达2年之久,且在王某第一次起诉与田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以改善,仍继续分居生活至今。而田某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王某主张与田某确已感情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而王某主张婚生长子王某越、婚生次女王某田王某生活,田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是否合理的问题。婚生女王某田已年满16周岁,且外出务工,并能够独立生活,不宜再确定抚养问题婚生长子王某越目前正在接受高中教育,未能独立生活,且王某自愿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故法院支持了一半的抚养费每月400元。

律师提醒

1.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离婚案件,被告离家出走,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判决离婚。

3.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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